• 夫妻财产制
  •  所属栏目:政策法规 添加时间:2008-01-15 00:00:00
  • 养义务,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。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,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,情节恶劣的,应按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,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。
     案例:农村妇女吴某由于生病丧失劳动能力,他丈夫王某在外地做生意,吴某生活困难多次写信和托人通知王某给家里寄点钱,可王某不予理睬,吴某只好向村委会请求帮助解决,村委会多次打电话给王某,要他履行扶养义务。但王某还是不寄钱回来,无奈之下,吴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王某依法履行扶养义务,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并强制王某履行义务。

    六、夫妻间的继承

       《婚姻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”
       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,因此,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配偶一方死亡,另一方才有继承权。如果继承开始前,双方已经离婚了,则他方无继承权。
       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,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,可以行使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,任何组织、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,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。
        案例:女青年小赵和男青年小苏在10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,准备在元旦摆酒,在此期间,两人将各自的钱合起来买了一套房和家电等。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,12月份小苏因车祸去世。过后,小赵要求继承小苏的遗产,而小苏的父母不同意,认为东西是儿子的,小赵未过门,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,双方发生争执。小赵遂向当地法院起诉,要求依法处理。法院审查后认为,小赵与小苏已经是合法夫妻,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。根据法律规定,小苏与小赵购置的财产有二分之一是属于小赵的财产,二分之一属于小苏的遗产,由小赵和小苏的父母各继承三分之一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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